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824民特14号
申请人:樊孝珍,女,生于1962年7月5日,住四川省苍溪县申请人樊孝珍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樊孝珍称:申请人樊孝珍与丈夫陈维帝(2004年8月15日病逝)于1981年10月5日在原苍溪县三川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于1983年2月9日生育一子周志成,此外,无其他子女。2008年间,申请人与其子周志成发生纠纷后,周志成便离家出走,至今与申请人无联系。多年来,虽经申请人多方寻找,也请求相关部门查找,但周志成至今下落不明。2015年,申请人不慎摔倒中风,现生活不能自理,没有法定赡养人,家庭困难。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特申请宣告周志成死亡。
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周志成,曾用名周万兵,男,1983年2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原住苍溪县三川镇阳观村二组60号,系申请人樊孝珍之子。申请人之子周志成于2008年5月底独自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亦未与家人联系,杳无音讯,现下落不明。申请人樊孝珍申请宣告周志成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在四川法制报上发出寻找周志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周志成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周志成自2008年5月底独自离家外出后,至今未归家,也未与家人联系,下落不明长达九年之久,近年来,虽经申请人多方寻找,并报相关部门协助查找,但至今无任何消息。在本院发出寻找周志成的公告后,其本人至今未出现,他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其下落,故申请人申请宣告周志成死亡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周志成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李天魁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崔小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