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483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莱西市支行,住所地莱西市重庆路北路新区社区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琳辉,系该支行行长。被告丁洪霞,女,196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被告孙丕波,男,196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莱西市支行与被告丁红霞、孙丕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不明确,应视为无明确被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和受理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莱西市支行对被告丁洪霞、孙丕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80元,退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莱西市支行,保全费157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莱西市支行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虹华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韩真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