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终57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艳娥,女,汉族,1971年12月19日出生,住长沙市岳麓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双林,男,汉族,1972年7月11日出生,住长沙市岳麓区。
原审
被告:王友余,男,汉族,1969年5月28日出生,住长沙市岳麓区。
上诉人王艳娥因与被上诉人胡双林、原审被告王友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7)湘0104民初15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委托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3日向上诉人王艳娥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限上诉人王艳娥于2017年7月22日之前缴纳诉讼费,但王艳娥未按期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艳娥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 霞
审判员 卢 苇
审判员 李建新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黄香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