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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初1330号

天弘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宝兴县鑫广矿冶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金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1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天弘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宝兴县鑫广矿冶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金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周乐俊,侯勇,刘倩,张翔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初1330号

原告:天弘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林荫北街**号信息大厦***室。

法定代表人:郭树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天洁,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正俊,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兴县鑫广矿冶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宝兴县大渔溪工业集中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侯勇。

被告:四川省金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白丝街**号。

法定代表人:陈林。

被告:周乐俊,男,195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

被告:侯勇,男,1969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被告:刘倩,女,197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

被告:张翔飞,男,196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

原告天弘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宝兴县鑫广矿冶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金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周乐俊、侯勇、刘倩、张翔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通知原告本案定于2017年9月12日下午13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天弘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6302元,减半收取78151元,由天弘创新之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卫红

审 判 员  姚 兰

人民陪审员  唐金成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娅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