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02民初3374号
原告:李学军,男,198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贵东,资阳市雁江区大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魏生彬,男,196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被告:刘水云(曾用名刘莉华),女,1966年3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原告李学军与被告魏生彬、刘水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
原告李学军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学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学军撤诉。案件受理费4118元,减半收取计2059元,由原告李学军负担。
审判员 罗 雪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钟继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