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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02民初3374号

李学军与魏生彬、刘水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1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学军,魏生彬,刘水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02民初3374号

原告:李学军,男,198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贵东,资阳市雁江区大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魏生彬,男,196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被告:刘水云(曾用名刘莉华),女,1966年3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原告李学军与被告魏生彬、刘水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

原告李学军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学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学军撤诉。案件受理费4118元,减半收取计2059元,由原告李学军负担。

审判员 罗 雪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钟继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