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8585号
原告:余正彬,男,1962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委托代理人:李世洪,重庆市綦江区文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宏光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768884050D。
法定代表人:况照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陶跃明,重庆永登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正彬诉被告重庆宏光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理由正当。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正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余正彬负担。
审判员 邹 平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梅仁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