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6民初3437号
原告:宋延正,男,1966年6月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农民,现住安徽省凤阳县,
被告:黄吉成,女,196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延正诉被告黄吉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延正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延正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提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延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46元,减半收取2873元,由原告宋延正负担。
审判员 于文峰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马 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