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103民初2543号

陈艳与黄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12
公开日期
2017-09-23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艳,黄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3民初2543号

原告:陈艳,女,197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成功,滁州市南谯区乌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黄萍,女,196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艳诉被告黄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陈艳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艳负担。

审判员  徐克文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鲍国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