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3民初2543号
原告:陈艳,女,197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成功,滁州市南谯区乌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黄萍,女,196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艳诉被告黄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陈艳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艳负担。
审判员 徐克文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鲍国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