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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3民初1713号

龙岩市翔荣物流有限公司与张全庆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1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当事人
龙岩市翔荣物流有限公司,张全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3民初1713号原告龙岩市翔荣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永定区。法定代表人邱儒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卢榕然,龙岩市永定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全庆,男,汉族,1990年9月7日生,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岩市翔荣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全庆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岩市翔荣物流有限公司以误将陈全庆的主体资格写成张全庆为由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龙岩市翔荣物流有限公司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全庆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坏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岩市翔荣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原告龙岩市翔荣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跃华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代理

书记员  严少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