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执97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白山市浑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
法定代表人:马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民,男,1974年9月5日生,吉林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主任,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
被执行人:韩喜春,男,1955年3月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
被执行人:宋全文,男,1947年1月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申请执行人吉林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韩喜春、宋全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现因执行情况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白山仲裁委员会(2012)白山仲字第57号调解书由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
审 判员 孙 卓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代)
书记员 管清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