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5189号
原告:德惠市正威农牧专业合作社。住所:德惠市新兴小区*栋**号。
负责人:王阳明,该公司经理。
被告:王彦宇,女,1988年3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原告德惠市正威农牧专业合作社与被告王彦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德惠市正威农牧专业合作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岳 航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宋艳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