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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8执280号之一

陈桂花申请执行刘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宝

裁判文书全文

遂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8执280号之一被执行人刘宝,男,197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花庄镇古泉山村三官庙,身份证号:412823197005304416。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平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8执280号之一裁定书,于2017年09月11日向被执行人刘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宝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宝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820495218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6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东升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翔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