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425执2001号

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建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1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200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位于齐河县。

被执行人:赵建龙,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执行人:王兰,女,汉族,住齐河县。

被执行人:方永峰,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执行人:张德宝,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执行人:侯瑛超,女,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建龙、王兰、方永峰、张德宝、侯瑛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204084.77元及利息,2016年11月30日向被执行人赵建龙、王兰、方永峰、张德宝、侯瑛超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及申报财产通知书。本院依法把被执行人赵建龙、王兰、方永峰、张德宝、侯瑛超录入为失信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经法院查控系统查询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及工商登记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齐河县人民法院(2014)齐商初字第11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联全

审判员  张万全

审判员  颜 静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加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