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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5民初2917号

李定国与李新兴、李飞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定国,李新兴,李飞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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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5民初2917号

原告:李定国,男,195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

被告:李新兴,男,成年,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

被告:李飞虎,男,成年,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

原告李定国诉被告李新兴、李飞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

原告李定国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定国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定国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定国负担。

审判员  郭丽清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蔡珊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