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5民初2917号
原告:李定国,男,195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
被告:李新兴,男,成年,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
被告:李飞虎,男,成年,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
原告李定国诉被告李新兴、李飞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
原告李定国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定国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定国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定国负担。
审判员 郭丽清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蔡珊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