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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8311号

北京永隆国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芳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1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永隆国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芳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8311号

原告:北京永隆国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昊天北大街48号208号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马晔,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娥,女,197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物业副总经理,住公司宿舍。被告芳芳,女,198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永隆国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芳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永隆国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冯 淼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孙震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