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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2民初3284号

陈少华与郭泽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1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少华,郭泽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2民初3284号

原告:陈少华,女,198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冲照(系原告父亲),男,196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郭泽泽,男,198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故县。

原告陈少华与被告郭泽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少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少华撤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陈少华负担。

审判员  陈晓林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光鑫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