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2民初3284号
原告:陈少华,女,198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冲照(系原告父亲),男,196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郭泽泽,男,198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故县。
原告陈少华与被告郭泽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少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少华撤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陈少华负担。
审判员 陈晓林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光鑫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