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002执1588号之一

姚加兴、卢丹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姚加兴,卢丹燕,黄苍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02执15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姚加兴,男,1975年10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卢丹燕,女,1981年8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黄苍兴,男,1977年5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申请执行人姚加兴与被执行人卢丹燕、黄苍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作出的(2017)浙1002民初16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姚加兴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卢丹燕、黄苍兴支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80元和执行费2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卢丹燕所有的坐落于黄岩区东城街道御景华庭20幢1单元502室房地产及黄苍兴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号东风日产牌小型汽车,但车辆一时难以查找且申请人同意不处置该房产。本院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姚加兴以被执行人的财产一时难以处置为由,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姚加兴以被执行人卢丹燕、黄苍兴的财产一时难以处置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准许。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本院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浙1002执158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何正波

代理

审判员  项旭锋

代理

审判员  江 敏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代理

书记员  尹仁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