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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52号

商占启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1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商占启,曹艳超,许立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52号申请执行人商占启,男,195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曹艳超,男,198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许立云,女,197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商占启与曹艳超、许立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06民初64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

一、被告曹艳超、许立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曰内偿还原告商占启借款二十万元。

二、被告曹艳超、许立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商占启逾期还款利息,计算方式为:以二十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计算,支付从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权利人商占启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已冻结被执行人许立云名下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一年。被执行人曹艳超名下车辆因未控制无法处置。后经我院查找,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均不足以支付本案案款。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商占启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5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婷

审判员 张海德

审判员 常 萌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英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