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津0105执2178号
申请执行人:王荣芳,女,194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
被执行人:天津市公共交通二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
法定代表人:高青,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营业场所天津市河东区。
负责人:高健,总经理王荣芳申请执行天津市公共交通二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7)津0105民初5571号民事判决书,该案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现予以报结。特此通知。执行员 李国艳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吴 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