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526民初2240号

郑铁与任玉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郑铁,任玉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6民初2240号

原告:郑铁,男,1987年11月10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被告:任玉海,男,33岁,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铁诉被告任玉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铁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郑铁负担。

审判员  齐达来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木其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