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6民初2240号
原告:郑铁,男,1987年11月10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被告:任玉海,男,33岁,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铁诉被告任玉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铁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郑铁负担。
审判员 齐达来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木其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