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123执680号

郑淑珍、甘忠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1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3执680号

申请执行人:郑淑珍,女,197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

被执行人:甘忠明,男,197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申请执行人郑淑珍与被执行人甘忠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闽0123民初1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00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甘忠明纳入失信名单,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其被执行人甘忠明名下财产正在拍卖中,执行期限内无法履行完毕。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时无法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罗源县人民法院(2017)闽0123执68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尤 江执行员  游晴朝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文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