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4264号
原告:李某,女,197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玉珠,聊城市东昌府区许营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男,197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在本院审理的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宋义军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邢丽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