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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民初4264号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1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4264号

原告:李某,女,197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玉珠,聊城市东昌府区许营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男,197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在本院审理的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宋义军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邢丽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