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61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河县支行,位于齐河县。
被执行人:王建,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执行人:王德新,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执行人:王德振,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河县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建、王德新、王德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21518.25元及利息,2017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王建、王德新、王德振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及申报财产通知书。本院依法把被执行人王建、王德新、王德振录入为失信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经法院查控系统查询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及工商登记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齐河县人民法院(2015)齐民初字第24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联全
审判员 张万全
审判员 颜 静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加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