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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2民初1146号

李勇与武汉市楚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汪想黎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勇,武汉市楚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汪想黎,王磊,陆奎,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郧西县供电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2民初1146号

原告:李勇,男,生于1975年2月16日,汉族,村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久斌,郧阳区白桑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市楚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金紫里83号。

法定代表人:涂光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亮,湖北人从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汪想黎(曾用名汪想林),男,生于1985年12月25日,汉族,村民。

被告:王磊,男,生于1984年11月30日,汉族,村民。

被告:陆奎,男,生于1981年2月5日,汉族,村民。

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郧西县供电公司,住所地:郧西县城关镇光明街183号。

法定代表人:马家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谌甲军,湖北正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李勇诉被告武汉市楚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汪想黎、王磊、陆奎、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郧西县供电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后,原告李勇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勇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勇撤诉。案件受理费8500元减半收取4250元,由原告李勇承担。

审判员  乔礼华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宋世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