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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81执626号

兴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张晓光行政非诉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1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兴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张晓光

裁判文书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81执626号

申请人:兴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地址兴城市。

被执行人:张晓光,男,1979年9月28日生,汉族,住兴城市。兴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张晓光行政非诉纠纷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9日作出(2016)辽1481行审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兴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立案。责令其在规定时限内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等查询,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6)辽1481行审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忠山

审判员  杨晓东

审判员  徐国峰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