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5703号
原告:天津市华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区金正公寓3-11-1108号房间。
法定代表人:苏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彦勍,女,部门职员。
被告:张毅,男,1977年3月31日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原告天津市华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
原告天津市华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华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天津市华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玉惠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猛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