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8601执163-1号被执行人陈永刚,男,1972年1月1日出生于湖南省岳阳市,汉族,文盲,无业,住湖南省岳阳市。陈永刚犯盗窃罪一案,本院(2016)湘8601刑初4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主要内容为:陈永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上缴国库。本院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无法找到被执行人陈永刚下落,亦无财产线索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7)湘8601执163号陈永刚罚金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芦晓亮
审判员 杨 帆
审判员 傅 新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田菲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