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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72民初592号

哈尔滨船务公司与吴文光船舶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1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船舶租用合同纠纷
当事人
哈尔滨船务公司,吴文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72民初592号

原告:哈尔滨船务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江畔路。

法定代表人:张瑞武,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贺海东,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闫洪义,男,该公司技术部部长。

被告:吴文光,男,49岁,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北十二道街。

原告哈尔滨船务公司与被告吴文光船舶租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哈尔滨船务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哈尔滨船务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显松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李佳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