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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5执942-1号

淄博市环境保护局临淄分局、淄博良飞经贸有限公司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环保)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1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淄博市环境保护局临淄分局,淄博良飞经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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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5执942-1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市环境保护局临淄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3050042191304。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晏婴路183号。法定代表人田钢昌,局长。被执行人淄博良飞经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2173560-6。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敬仲镇赵家村。法定代表人徐学新。本案在执行淄博市环境保护局临淄分局申请执行淄博良飞经贸有限公司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营业执照已被吊销,经营场所已停产停业,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合议庭合议认为,该案符合终��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7)鲁0305执9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永军

审 判 员  张建民

审 判 员  边洪镇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日代理

书记员  徐誉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