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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81执482号

罗顺之、宜都市三等坡矿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1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罗顺之,宜都市三等坡矿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81执482号申请执行人罗顺之,男,生于1990年12月9日,汉族,湖北宜都市人,住湖北省宜都市,被执行人宜都市三等坡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都市王家畈乡毛湖淌村。法定代表人熊作义,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025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宜都市三等坡矿业有限公司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宜都市三等坡矿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都市三等坡矿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6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徐XX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薛正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