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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2执恢363号

陕西宝鸡渭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燕、史继刚、李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10
公开日期
2018-01-12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陕西宝鸡渭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燕,史继刚,李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2执恢363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宝鸡渭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赵燕,女,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被执行人史继刚,男,汉族,住宝鸡市。被执行人李路,男,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本院在执行陕西宝鸡渭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燕、史继刚、李路、郭建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燕、史继刚、李路、郭建峰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燕、史继刚、李路、郭建峰银行存款143255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相同价款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晓文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侯泽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