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2执恢363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宝鸡渭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赵燕,女,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被执行人史继刚,男,汉族,住宝鸡市。被执行人李路,男,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本院在执行陕西宝鸡渭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燕、史继刚、李路、郭建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燕、史继刚、李路、郭建峰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燕、史继刚、李路、郭建峰银行存款143255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相同价款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晓文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侯泽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