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3执1263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名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南昌市抚生路669号众鑫城上城内,组织机构代码:76703308-6。
法定代表人:黄锡荣,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熊保元,男,汉族,1974年10月2日生,住南昌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胥桂梅,女,汉族,1978年1月17日生,住南昌市西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6)赣0103民初24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标的7036.8元及利息、缴纳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胥桂梅、熊保元在银行存款7087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喻永旺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熊丽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