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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3执1263号

江西名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熊保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10
公开日期
2018-01-02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西名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熊保元,胥桂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3执1263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名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南昌市抚生路669号众鑫城上城内,组织机构代码:76703308-6。

法定代表人:黄锡荣,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熊保元,男,汉族,1974年10月2日生,住南昌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胥桂梅,女,汉族,1978年1月17日生,住南昌市西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6)赣0103民初24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标的7036.8元及利息、缴纳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胥桂梅、熊保元在银行存款7087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喻永旺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熊丽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