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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85执486号

李宝亮申请执行张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1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宝亮,张海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85执486号

申请执行人:李宝亮,男,198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穆棱市。

被执行人:张海波,女,197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穆棱市。申请执行人李宝亮申请执行张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张海波已履行了全部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穆棱市人民法院(2017)黑1085民初69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长  高雪松

审判员  许宗磊

审判员  苏正利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程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