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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1执397号

武汉天诚达工贸有限公司与赵利权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1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武汉天诚达工贸有限公司,赵利权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1执397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天诚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青菱乡银湖白沙洲企业城20号楼。

法定代表人:戴群,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赵利权,男,汉族,1972年7月16日出生,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天诚达工贸有限公司与赵利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赵利权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唐成武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李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