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7执2434号之六申请执行人张兴林,男,汉族,个体,现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被执行人巍巍,男,汉族,伊金霍洛旗环卫局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本院在执行张兴林与巍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人巍巍银行账户内的存款2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新吉乐夫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高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