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0114号原告侯润民,男,汉族,1957年7月29日出生。原告侯建民,男,汉族,1963年5月1日出生。原告侯会民,女,汉族,1950年10月30日出生。原告侯意民,女,汉族,1955年4月10日出生。原告侯桂民,女,汉族,1960年9月4日出生。原告丁利,男,汉族,1979年11月20日出生。被告侯士华,男,汉族,1944年7月16日出生。被告侯永民,男,汉族,1970年10月1日出生,系侯士华之子。
原告侯润民、侯建民、侯会民、侯意民、侯桂民、丁利诉被告侯士华、侯永民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侯润民、侯建民、侯会民、侯意民、侯桂民、丁利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侯润民、侯建民、侯会民、侯意民、侯桂民、丁利撤回起诉。
审判员 连春祥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王 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