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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10114号

丁利、侯桂民等与侯永民、侯士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10
公开日期
2017-12-05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侯润民,侯建民,侯会民,侯意民,侯桂民,丁利,侯士华,侯永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0114号原告侯润民,男,汉族,1957年7月29日出生。原告侯建民,男,汉族,1963年5月1日出生。原告侯会民,女,汉族,1950年10月30日出生。原告侯意民,女,汉族,1955年4月10日出生。原告侯桂民,女,汉族,1960年9月4日出生。原告丁利,男,汉族,1979年11月20日出生。被告侯士华,男,汉族,1944年7月16日出生。被告侯永民,男,汉族,1970年10月1日出生,系侯士华之子。

原告侯润民、侯建民、侯会民、侯意民、侯桂民、丁利诉被告侯士华、侯永民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侯润民、侯建民、侯会民、侯意民、侯桂民、丁利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侯润民、侯建民、侯会民、侯意民、侯桂民、丁利撤回起诉。

审判员  连春祥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王 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