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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3执353-2号

王凤梅诉余生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1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凤梅,余生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3执353-2号申请执行人王凤梅,女,196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余生文,男,197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凤梅与被执行人余生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凤梅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623民初1696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王凤梅申请延期执行(2016)内0623民初1696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由,向本院提出中止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2016)内0623民初16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邵光金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杨志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