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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1民初2569号

应朝娜与朱元胜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1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当事人
应朝娜,朱元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1民初2569号

原告:应朝娜,女,198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塖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剑峰,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元胜,男,1947年7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现住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应朝娜与被告朱元胜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应朝娜于2017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应朝娜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应朝娜撤诉。案件受理费480元,由应朝娜负担。

审 判 长  张少春

代理

审判员  华 佳

人民陪审员  徐宏珠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许祺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