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1民初2569号
原告:应朝娜,女,198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塖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剑峰,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元胜,男,1947年7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现住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应朝娜与被告朱元胜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应朝娜于2017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应朝娜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应朝娜撤诉。案件受理费480元,由应朝娜负担。
审 判 长 张少春
代理
审判员 华 佳
人民陪审员 徐宏珠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许祺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