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8601执156-1号

(2017)湘8601执156号赵光煜盗窃一案罚金执行终本裁定书

法院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10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光煜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8601执156-1号被执行人赵光煜,男,1970年8月11日出生于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赵光煜犯盗窃罪一案,本院(2016)湘8601刑初3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主要内容为:赵光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上缴国库。本院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无法找到被执行人赵光煜下落,亦无财产线索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7)湘8601执156号赵光煜罚金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芦晓亮

审判员  杨 帆

审判员  傅 新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田菲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