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2执保282号
申请执行人:张军
被执行人:李君、谷珍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军与被执行人张军、谷珍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保全。执行保全过程中,我院查封了谷珍珍名下位于太和县沙河路南侧房产一套,以保全完毕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7)皖1222民初3224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常 杰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吴华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