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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12民初1842号

代德书与李琼、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10
公开日期
2017-12-23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代德书,李琼,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12民初1842号

原告:代德书,男,汉族,1970年2月28日生,住四川省宜宾市长宁县,现住镇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荣富,镇江市丹徒区正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琼,女,汉族,1981年8月29日生,住镇江市。

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学府路80号恒顺大楼4楼。

负责人:张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杨,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代德书诉被告李琼、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在简易程序期间内难以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原告代德书诉被告李琼、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李寿海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李菊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