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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12282号

陈旭与郭秋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10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旭,郭秋月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12282号

原告:陈旭,女,汉族,1990年9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南溪县。

被告:郭秋月,女,汉族,1989年10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原告陈旭诉被告郭秋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受理,并通知原告陈旭在收到《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58元,但陈旭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减、免案件受理费,故本案应按原告陈旭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21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旭撤诉处理。

审判员  程为清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韩金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