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12282号
原告:陈旭,女,汉族,1990年9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南溪县。
被告:郭秋月,女,汉族,1989年10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原告陈旭诉被告郭秋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受理,并通知原告陈旭在收到《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58元,但陈旭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减、免案件受理费,故本案应按原告陈旭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21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旭撤诉处理。
审判员 程为清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韩金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