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8166号
原告:邓德波,男,1987年1月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县。
被告:大润发量贩超市(深圳)有限公司江津店,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江州大道600号御景华庭高层裙楼负1-2号。
负责人:丁凤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祥琼,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懿波,男,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德波诉被告大润发量贩超市(深圳)有限公司江津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德波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德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德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德波负担。
审判员 陈 佑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程晓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