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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民终1095号

罗斌与温州矿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1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温州矿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罗某某,长沙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民终10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矿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百里西路工会大厦2幢1701室。

法定代表人:林衡,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杰,北京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99号C座。

法定代表人:张程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玲玉,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为民,该公司职工。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艳平,山西华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长沙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解放中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廖江南,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银鹤,湖南普特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温州矿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罗某某、原审被告长沙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兴县人民法院(2015)兴民初字第6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兴县人民法院(2015)兴民初字第65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西省兴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6890元,退还上诉人温州矿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16890元,退还上诉人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审判长  马兴华

审判员  刘海强

审判员  潘 文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高 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