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民终10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矿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百里西路工会大厦2幢1701室。
法定代表人:林衡,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杰,北京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99号C座。
法定代表人:张程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玲玉,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为民,该公司职工。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艳平,山西华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长沙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解放中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廖江南,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银鹤,湖南普特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温州矿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罗某某、原审被告长沙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兴县人民法院(2015)兴民初字第6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兴县人民法院(2015)兴民初字第65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西省兴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6890元,退还上诉人温州矿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16890元,退还上诉人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审判长 马兴华
审判员 刘海强
审判员 潘 文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高 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