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刑更384号罪犯刘国玉,男。现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8日作出(2010)香刑初字第3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国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经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执行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监狱于2017年8月1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理由,报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执行机关向本院报请罪犯刘国玉减刑后罪犯刘国玉违反监规监纪,作出书面申请撤回对该犯的减刑建议。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申请撤回对罪犯刘国玉的减刑建议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黑龙江省齐齐哈尔监狱撤回对罪犯刘国玉的减刑建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敖丽静
审判员 关毅民
审判员 石玉芳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刘福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