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8601执124-2号

(2017)湘8601执124号徐龙标盗窃一案罚金执行终本裁定书

法院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10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龙标

裁判文书全文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8601执124-2号被执行人徐龙标,男,1957年6月12日出生于江西省进贤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西省进贤县。徐龙标犯盗窃罪一案,本院(2015)长铁法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人徐龙标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上缴国库。本院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无法找到被执行人徐龙标下落,亦无财产线索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7)湘8601执124号徐龙标罚金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芦晓亮

审判员  杨 帆

审判员  傅 新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田菲菲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