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8601执124-2号被执行人徐龙标,男,1957年6月12日出生于江西省进贤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西省进贤县。徐龙标犯盗窃罪一案,本院(2015)长铁法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人徐龙标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上缴国库。本院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无法找到被执行人徐龙标下落,亦无财产线索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7)湘8601执124号徐龙标罚金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芦晓亮
审判员 杨 帆
审判员 傅 新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田菲菲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