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刑更446号罪犯陈建平,男。现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监狱服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9日作出(2010)朝刑初字第22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建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经本院于2014年5月15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监狱于2017年8月1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理由,报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建平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于2015年1月20日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呈报减刑材料符合法律及相关规定。
本院认为,罪犯陈建平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执行机关呈报符合法定程序。根据罪犯改造表现,考虑原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建平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2009年12月7日起至2020年1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娜
审判员 石玉芳
审判员 田 鹤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刘福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