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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2民初2465号

原告刘倩诉被告高明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1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倩,高明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622民初2465号

原告:刘倩,女,汉族,住黑龙江省。

被告:高明宇,男,汉族,住黑龙江省。

原告刘倩诉被告高明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明宇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欠款17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至2017年4月被告在原告处多次借款共计17万元,经原告索要,被告于2017年4月12日为原告出具10万元欠据一张,于2017年4月19日出据7万元欠据一张,约定还款日期为2017年5月1日,到期后经原告索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拖。被告高明宇缺席未应诉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2016年被告分几次从原告处借款15.35万元,经索要,被告于2017年4月12日为原告出具欠据一张,金额10万元,2017年4月19日为原告出具欠据一张,金额7万元,均约定2017年5月1日还款。到期后经原告索要,被告未付。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虽为原告出具了17万元的欠据,但原告自认真实的借款数额是15.35万元,其余是利息,并自愿放弃利息的诉请,故本院对借款数额按15.35万元予以确认,该借款约定的还款时间为2017年5月1日,被告应按该时间履行还款义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高明宇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刘倩借款15.3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计1850元,由被告高明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邓艳梅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陈光辉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