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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2执1865号

王新兵、天津市同创同德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1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新兵,天津市同创同德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2执1865号申请执行人王新兵,男,198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间市。被执行人天津市同创同德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大邱庄镇李八庄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任丘市人民法院(2017)冀0982民初390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天津市同创同德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10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天津市同创同德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左占久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王河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