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刑更437号罪犯计大民,男。现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监狱服刑。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0日作出(2011)温永刑初字第2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计大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经本院于2014年5月15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监狱于2017年8月1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理由,报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计大民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呈报减刑材料符合法律及相关规定。
本院认为,罪犯计大民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执行机关呈报符合法定程序。根据罪犯改造表现,考虑原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计大民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娜
审判员 石玉芳
审判员 田 鹤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刘福生 来自: